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指导教师资格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指导教师水平,提升考级教师执业素养,促进考级专业建设均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社会体育考级指导教师资格的名称为:指导教师、中级指导教师、高级指导教师。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条款,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证者,表明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评审范围适用于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工作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社会体育水平考级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申报“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接受过本专业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能够独立掌握所教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正确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第七条 申报“中级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体育教学工作四年以上,大学艺术类本科学历;
(二)能够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巧,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体育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能够按照所教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制定较完整的教学计划,并系统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教学成果显著;
(四)具有一定的体育素养和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报刊或专业杂志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同期开展过相应的体育课题项目研究并已经结项。
第八条 申报“高级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体育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大学体育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和教学经验,对本人的体育及教学成果能进行系统地总结;
(四)具有较好体育素养和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省级以上报刊或专业杂志发表过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开展体育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经结项。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全国社会体育水平考级负责对审核合格后的体育考级指导教师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